一、聲請人一及二因所有權登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24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聲請不備其他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關於聲請人一之聲請
查,聲請人一曾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北高行)111年度訴字第396號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認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北高行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聲請人一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及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其聲請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四、關於聲請人二之聲請
查,聲請人二並非系爭裁定及確定終局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據該二裁判向憲法法庭提出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
五、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均有未合,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