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1805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不服憲法法庭112年憲裁字第38號裁定,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蔡烱燉
詹森林
黃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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