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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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803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767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11月06日
  • 聲請人
  • 王朝愷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60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同院107年度上訴字第48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及其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聲請人誤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1項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該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又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二)查,系爭判決一及二均於111年1月4日前送達於聲請人,是本件聲請得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定之。次查,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與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聲請人對於系爭判決一及二,均得依法提起上訴而未提起,是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自不得據該二判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三、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本文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確定終局裁判,依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最終裁判而言。
      
    • (二)查,系爭判決一及二均於111年1月4日前送達於聲請人,且系爭判決一及二並非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最終裁判,已如前述。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有未合,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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