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1785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聲請判決之理由等法定應記載事項;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60條第5款、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書中並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張瓊文
蔡宗珍
朱富美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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