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75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5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之法律見解侵害其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再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駁回其上訴,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見解而為爭執,未具體敘明系爭判決一所持之見解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依法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