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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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779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819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10月31日
  • 聲請人
  • 山鈺營造有限公司
  • 案由
    • 聲請人因政府採購法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等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再字第261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明確性原則、罪刑法定主義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查聲請人及其代表人張秋田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705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之執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別以山鈺營造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張秋田個人為聲再字第261號、第271號之再審聲請人,予以合併審理,作成111年度聲再字第261、271號刑事合併裁定,合先敘明。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業經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作成112年審裁字第1444號裁定不受理,並送達聲請人。茲復行聲請,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就聲請人之代表人張秋田個人所犯偽造文書案件部分,爭執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駁回其再審聲請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聲請人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聲請人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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