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0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與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549號、109年度判字第219號判決,對同一法規範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於該裁判送達後3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84條第1項、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寄存於送達地警察機關,業於同年6月24日發生送達效力,聲請人於112年9月11日提出本件聲請,依上開規定,顯已逾越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