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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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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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770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892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10月24日
  • 聲請人
  • 謝英俊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73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44條及同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該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1183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駁回確定,並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修正施行(下同)前送達聲請人,合先敘明。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上開6個月之聲請期間,應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92條第2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
      
    • 三、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完成送達,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應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惟聲請人遲至112年9月4日始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越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所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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