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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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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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769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935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10月23日
  • 聲請人
  • 蔡昇呈
  • 案由
    • 聲請人因強盜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因強盜案件,不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847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聲請意旨略以:如本案加害人有限制被害人之人身自由致其心生畏懼,被害人何以答應與加害人和解,此為本案疑點;又聲請人無犯行傷害或妨害自由,警方以被害人之隻字片語依加重強盜罪製作筆錄,並將本案檢送檢察官起訴,聲請人不服確定終局判決之結果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本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並附具相關佐證資料提出於憲法法庭;當事人應於書狀內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及聲請判決之理由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決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5條第1項、第60條第5款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 三、核其聲請意旨所陳,僅敘述其就原因案件事實所持見解,並未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情形、憲法依據與聲請判決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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