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裁定判斷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標準,以前科、家庭支持度等作為評量因素,違反禁止重複評價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毒抗字第472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持之法律見解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要件不符,爰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