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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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憲裁字第115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150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9月28日
  • 聲請人
  • 柯芳澤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84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之承審法官有4人曾參與將該事件發回更審之先前第三審裁判,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致作成該判決之程序侵害聲請人受公平法院審判之權利而違憲。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與本件聲請人所指摘之憲法上爭點相類之案件,業經本庭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宣告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係指法官就同一案件之審級救濟程序,「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不包括「曾參與發回更審前同審級法院之裁判」之情形,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且於判決理由指出「然因刑事訴訟攸關犯罪追訴、論罪科刑等刑事正義之實現,且與被告人身自由等重要權利密切相關,是相較於民事、行政訴訟等其他訴訟程序,刑事訴訟程序自應受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更嚴格之要求」。是本件就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於舉重明輕之法理,自無再行受理之必要,爰依憲訴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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