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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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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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763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900394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9月26日
  • 聲請人
  • 廖文宏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665號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83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44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111年1月4日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665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832號刑事判決,以聲請人就原判決事實欄一之(一)販賣海洛因予郭婉玲部分,並未提出適法上訴第三審理由,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另聲請人就事實欄一之(二)販賣海洛因予吳忠興部分,雖亦曾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此部分核屬未依法用盡審級救濟,業經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以111年憲裁字第261號裁定不受理在案)。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 三、查聲請人係於111年7月1日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是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次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刑法第44條規定,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應不受理。
      
    • 四、至聲請人就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則另行處理,併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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