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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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762號
  • 原分案號
  • 110年度憲二字第401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9月26日
  • 聲請人
  • 劉寶平
  • 案由
    • 聲請人認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1816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前之刑法第272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聲請解釋。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1816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提及之兇器及聲請人自白等證據經不起檢驗,漏洞太多,有違憲疑義;且該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前之刑法第272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背憲法第7條及第8條等語。
      
    •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0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聲請案於憲訴法111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聲請,故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就聲請人爭執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部分,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核聲請人其餘所陳,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至聲請人另就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85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及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規定聲請解釋憲法部分,則另行審理,併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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