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84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等語,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再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見解而為爭執,未具體敘明系爭裁定所持之見解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依法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