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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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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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755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712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9月23日
  • 聲請人
  • 吳坤相
  • 案由
    •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及其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67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為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引用法條,聲請人並不知情。又聲請人並未有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67號民事裁定(聲請人誤植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94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稱之逾期提出再審起訴狀及再審理由之情形,是系爭裁定駁回抗告為不合法,侵害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敘述系爭裁定究有何違憲之處,應認係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本庭毋庸命其補正,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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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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