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1757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或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及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認司法院大法官第1458次會議決議為違憲,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係非據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而為聲請,自非合法。又核聲請意旨所陳,係認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586號及第四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971號裁定有違憲疑義,核屬對之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許宗力
林俊益
黃瑞明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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