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字第212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就健保費用案件,以刑法第339條規定判決聲請人詐欺罪,違反司法院釋字第533號解釋及憲法第80條等,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敘述系爭裁定究有何違憲之處,應認係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本庭毋庸命其補正,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