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753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395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9月23日
  • 聲請人
  • 劉泓志
  • 案由
    • 上列聲請人為檢察官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字第212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字第212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就健保費用案件,以刑法第339條規定判決聲請人詐欺罪,違反司法院釋字第533號解釋及憲法第80條等,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敘述系爭裁定究有何違憲之處,應認係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本庭毋庸命其補正,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