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1749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並無敘明任何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有牴觸憲法之情形,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本庭爰依前開規定,毋庸命其補正,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許宗力
林俊益
黃瑞明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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