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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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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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74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921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9月23日
  • 聲請人
  • 張文俐
  • 案由
    • 聲請人為刑事告訴案件等,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並無敘明任何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有牴觸憲法之情形,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本庭爰依前開規定,毋庸命其補正,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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