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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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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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75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549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9月23日
  • 聲請人
  • 何財龍
  • 案由
    • 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12號及同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189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因販賣第二級毒品,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12號及同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18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二),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不僅定有次於同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刑,壓縮法院針對個案不法情節之量刑空間,造成罪刑不相當之結果,是系爭規定嚴重侵害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亦與第7條平等原則、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有違,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810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先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176號刑事判決以無理由駁回。嗣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再提起非常上訴,復經系爭判決一以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176號刑事判決及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依序稱確定終局判決一至三),合先敘明。
      
    • 三、按人民據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修正施行(下同)前已送達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審理程序準用第90條第1項但書規定;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後段、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一至三,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前揭憲法規定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大審法規定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 五、至聲請人就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則另行審理,附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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