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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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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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732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714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9月23日
  • 聲請人
  • 洪媛庭
  • 案由
    • 聲請人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再字第2號(下稱系爭裁定一)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19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有違憲疑義,應予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之情形、其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及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1項第5款、第6款、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二以抗告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客觀上難謂已具體指明何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致侵害其憲法上權利,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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