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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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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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747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900688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9月22日
  • 聲請人
  • 姜義國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45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389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就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45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389條規定部分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347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45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 三、經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89條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至其餘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3條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應不受理。
      
    • 四、至聲請人另就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部分,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則另行審理,附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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