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347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45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三、經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89條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至其餘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3條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應不受理。
四、至聲請人另就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部分,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則另行審理,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