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1746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二、查聲請人曾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0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39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三、核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等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應不受理。
許宗力
林俊益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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