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1736號
本件不受理。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國易字第6號民事判決與110年度聲再字第249號民事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判)及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095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裁判與上開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之案件相同,本件聲請意旨核屬對憲法法庭之裁判聲明不服,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蔡烱燉
許志雄
謝銘洋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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