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1745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6個月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二、經查,聲請人據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1號判決,係於111年9月27日作成,本件聲請遲至112年8月21日始由憲法法庭收狀,已逾越6個月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許宗力
林俊益
黃瑞明
判決
公開書狀
言詞辯論或說明會
終結案件查詢
法令查詢
平台服務
智慧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