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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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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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745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843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9月22日
  • 聲請人
  • 丁致良
  • 案由
    • 聲請人為傳染病防治法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1號判決、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局授衛食產字第1100137862號行政處分書,及其所適用之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第37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6個月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二、經查,聲請人據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1號判決,係於111年9月27日作成,本件聲請遲至112年8月21日始由憲法法庭收狀,已逾越6個月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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