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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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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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734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929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9月23日
  • 聲請人
  • 張慶宏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943號(下稱系爭判決一)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4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業經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295號裁定不受理,並送達聲請人在案。茲復行聲請,核聲請意旨所陳,仍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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