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1733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二、經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10號刑事裁定係於103年11月19日作成,應得堪認該裁定係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許宗力
林俊益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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