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1741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97號判決提起上訴,經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所為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676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核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應不受理。
許宗力
林俊益
黃瑞明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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