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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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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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741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755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9月22日
  • 聲請人
  • 林鈺美
  • 案由
    • 聲請人為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676號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97號判決提起上訴,經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所為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676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核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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