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財政部83年1月26日台財稅字第831581093號函釋(下稱系爭函釋),就個人出售房地未劃分價格者交易損益之推計計算方式,忽略房屋折舊及計算結果,與房屋評定現值漲跌趨勢不同,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所為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743號確定終局判決,因適用上開系爭函釋,且未對聲請人之主張作出裁判見解,侵害憲法第16條訴訟權,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經查,聲請人之聲請書並未表明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理由,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