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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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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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728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484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9月22日
  • 聲請人
  • 潘玄喆、潘蔡富士
  • 案由
    • 聲請人一為免職事件及聲請再審等,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311號確定終局裁定、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69年12月26日69年府人三字第48449號人事免職命令,以及聲請人二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再審、損害賠償及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分別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599號民事確定終局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78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就聲請人一部分
      
    • (一)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111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次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上開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6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即111年1月4日起算;聲請逾越法定期限,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二)經查,就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311號確定終局裁定於110年12月16日作成,應得堪認確定終局裁定係於上開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就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本件聲請遲至112年5月12日始由憲法法庭收狀,已逾越6個月法定期限。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 二、就聲請人二部分
      
    • (一)經查,就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599號民事確定終局裁定係於109年11月12日作成,應得堪認確定終局裁定係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就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本件聲請遲至112年5月12日始由憲法法庭收狀,已逾越6個月法定期限。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 (二)次按人民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78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係於111年7月21日作成,本件聲請遲至112年5月12日始由憲法法庭收狀,已逾越6個月法定期限。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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