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725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428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9月22日
  • 聲請人
  • 吳祖賜、吳火土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及111年度台聲字第2101號民事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與111年度台聲字第2101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以及所適用之法律見解違反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憲法第14條、第15條,且未依法院組織法規定提交大法庭統一見解,有違憲法第16條,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6個月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三、經查,系爭裁定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作成,本件聲請遲至112年4月26日始由憲法法庭收狀,已逾越6個月法定期限,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至其餘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前揭確定終局裁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