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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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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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735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335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9月22日
  • 聲請人
  • 彭鈺龍
  • 案由
    • 聲請人為與相對人司法院間訴訟權限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442號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5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次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6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即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起算;聲請逾越法定期限,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二、經查,就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確定終局裁定於109年8月31日作成,應得堪認確定終局裁定係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自不得以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就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本件聲請遲至112年3月27日始由憲法法庭收狀,已逾越6個月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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