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717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594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9月21日
  • 聲請人
  • 鄭諺鍠
  • 案由
    • 聲請人聲請憲法訴訟。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人民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其仍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不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329號裁定,聲請憲法訴訟,惟上開裁定既屬憲法法庭審查庭所作成,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不得對之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