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1717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人民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其仍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不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329號裁定,聲請憲法訴訟,惟上開裁定既屬憲法法庭審查庭所作成,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不得對之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蔡明誠
張瓊文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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