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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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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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668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748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9月21日
  • 聲請人
  • 黃協山
  • 案由
    • 聲請人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182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認定銓敘部107年5月24日部退五字第1074409947號函及其附件適用其作成時尚未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4條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有忽略基本權作為客觀價值秩序之意義,或對於基本權之保護有所不足而具不法性時(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其所持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當否,尚難謂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憲法上之違誤以致侵害其基本權,爰依前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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