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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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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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687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557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9月21日
  • 聲請人
  • 丁致良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聲請人前曾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秩字第9號裁定所適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三次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遞經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444號裁定、112年審裁字第504號裁定及112年審裁字第1036號裁定,分別以本案不具憲法重要性為由、聲請逾越法定期間為由,及不得對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為由,予以駁回。茲復行聲請,核聲請意旨所陳,仍屬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是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不合,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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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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