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退學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89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臺北市立商業專科學校學則第22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21條、第22條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經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725號裁定不受理,並送達聲請人在案。茲復行聲請,除仍執前詞,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有如何牴觸憲法,致侵害其憲法上權利,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外;聲請書亦自承聲請人係於111年9月19日收受確定終局裁定,本次再為聲請,業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2項所定不變期間。是本件聲請與上揭規定均有未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