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06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