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5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9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惟其聲請書係於112年5月27日提出、同年6月1日送達至憲法法庭。是其聲請顯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期間,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