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859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援引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149號、19年抗字第285號、79年台抗第318號判例等,錯誤解釋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而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有違憲法第80條意旨,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又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