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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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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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666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290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9月20日
  • 聲請人
  • 徐方偉
  • 案由
    • 聲請人為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36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侵害其受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而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23條比例原則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前曾持同一確定終局裁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業經憲法法庭以112年審裁字第84號裁定不受理在案,合先敘明。茲復行聲請,仍難認聲請人客觀上已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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