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927號、第593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前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812號、第815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復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系爭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依上開規定,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