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與相對人法務部間檢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926號(下稱系爭裁定一)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6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次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二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一以其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一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四、次查本件確定終局裁定係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作成並確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依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