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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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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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664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72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9月20日
  • 聲請人
  • 彭鈺龍
  • 案由
    • 聲請人為與相對人法務部間檢舉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與相對人法務部間檢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926號(下稱系爭裁定一)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6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次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二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一以其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一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 四、次查本件確定終局裁定係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作成並確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依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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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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