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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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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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662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835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9月20日
  • 聲請人
  • 徐森安
  • 案由
    • 聲請人因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111年度抗字第200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人民受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2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客觀上尚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理由,與前開規定之聲請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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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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