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等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923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故應以上開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僅係對法院裁判之標的及職權認定之事實有所指摘,亦難謂已敘明系爭判決違憲之情形及聲請判決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