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1710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綜觀本件聲請意旨,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意旨係爭執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事用法之當否,難謂已敘明系爭裁定違憲之情形及聲請判決之理由。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核系爭裁定並未適用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款規定,自不得據以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許宗力
林俊益
黃瑞明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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