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1709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客體並非法規範或確定終局裁判,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屏東縣政府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屏府農漁字第11030174500號函非屬法規範,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僅對法院職權認定之事實有所指摘,難謂已敘明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抗字第50號裁定違憲之情形及聲請判決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許宗力
林俊益
黃瑞明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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