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再易字第9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對於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與屏東縣政府財稅局函有無牴觸、矛盾,漏未於判決理由中敘明,懇請大法官解釋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判決係以陳黃玉映為再審原告,聲請人僅為其訴訟代理人,是聲請人既非系爭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