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705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449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9月20日
  • 聲請人
  • 王銓鑫
  • 案由
    • 聲請人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273號判決,及所適用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但書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間,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273號判決(即確定終局判決)係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此有相關紀錄在卷可稽,本件聲請卻遲至112年5月1日始由憲法法庭收狀,已逾越法定期限,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