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1705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間,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273號判決(即確定終局判決)係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此有相關紀錄在卷可稽,本件聲請卻遲至112年5月1日始由憲法法庭收狀,已逾越法定期限,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許宗力
林俊益
黃瑞明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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