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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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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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702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52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9月20日
  • 聲請人
  • 王銓鑫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退還罰鍰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2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
      
    • (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2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9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違反嚴格證據證明原則,侵害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
      
    • (二)系爭判決一及二否定司法院釋字第423號解釋效力所及範圍,牴觸憲法賦予大法官之職權而違憲;法院命聲請人支付當事人員警之證人費用,侵害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持見解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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