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91號及第621號刑事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內容與文義均不明確,且欠缺相關配套措施,僅限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罪始得合併處罰,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及第90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1、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2、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不備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法定要件,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聲請人另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等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則另行審理,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