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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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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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692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882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9月20日
  • 聲請人
  • 案由
    • 聲請人為傷害等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壢簡字第45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第194條後段、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77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起上訴,嗣後又行撤回,是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據以聲請憲法審查,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規定未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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